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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作为一个专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比较法为视角,对自白任意性规则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章为“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基本范畴”。文章通过对自白含义的比较法考察,把自白含义界定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讯问程序中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对于任意性也就是自愿性,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只有是自愿作出的,才具有证据能力。然后,文章对与自白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了区分,以澄清学术界的一些认识误区,加强本文的立论基础。 第二章为“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与嬗变”。首先,文章对英美法系国家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追溯,并分析了其成因。其次,对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和联合国公约中有关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理论、立法和实践进行了考察。最后,文章指出自白任意性规则理论依据的发展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仍是自白证据效力判断上的最基本原则。 第三章为“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分析”。文章分析了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实体法价值和程序价值后,指出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设计与运作正是贯穿着这两种价值平衡的过程。 第四章为“自白任意性的程序保障”。文章深入论述了讯问规制规则和权利保障规则,前者包括讯问程序的启动、讯问方法、讯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讯问过程和讯问结果的固定;后者包括讯问前的权利告知和获得律师帮助权(自由会见律师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