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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因为社会利益分配结构和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腐败问题在发生的范围和面积上增幅巨大。在近十年来,腐败问题更是在不断的恶化。公职人员的微腐败行为不仅腐蚀着广大领导干部的心灵,还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微腐败”,它和一般腐败一样,是指公职人员对于公权乱用的一种行为。“小腐败”、“亚腐败”、“灰色腐败”、“边缘腐败”、“非典型腐败”以及“隐形腐败”等等也是“微腐败”的相似名称。从本质上来说,微腐败是公职人员利用极小的职位影响力来获取私利的行为。“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复杂繁多,它既没有清晰的界定,又因其行为者的普遍性,习俗共存性、主体无罪感和间接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尽管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备,它还是可以得以滋生和蔓延。微腐败和它伴生的微腐败文化,不仅大程度地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准则,大范围地汲取公众财务,对法律等社会显规则弱化甚至架空,还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诱发恶性腐败现象的滋生,对腐败分子和潜在腐败分子加速转化速度,公众对政府管理能力及社会发展前途缺乏信心。公职人员的微腐败行为不仅腐蚀着广大领导干部的心灵,还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我国对于微腐败的研究,尤其是治理机制方面的,并不全面和透彻。首当其冲的是对于微腐败的定义,没有一个确切、明晰的标准,官方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形成不了共识。它们对此各成一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笔者在论文中从多角度多维度的方法将微腐败的概念进行界定,构建其结构模型。据此分析微腐败的成因、特征和表现方式。笔者以近年来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工作经历作为奠基,参考以往研究,以河源市为例,界定“微腐败”的概念、建立遏制微腐败的博弈模型,并对其治理进行初步研究,探寻比较具有实际意义并具可操作性的治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