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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迅猛的态势,随之也带动了我国居民家庭财富的增长和思想理念的更新,与此同时,也导致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激增,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难度也愈发增大。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我国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上,缺乏体系的制度规范。其次,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比较零散。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从而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制度规定,对我国《婚姻法》中相关法条进行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完善对策。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概念界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特征以及理论界提出的三种认定标准。首先,阐明何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梳理学术界存在的不同主张观点,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概念,即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或者单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包含结婚之前),以维持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为根本目的或者基于共同合意而向外界第三人所借之债,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包括时间的灵活性,原因的多样性以及主体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普通共同债务的区别。最后,在总结分析学术界流行的三种认定标准(共同生活标准、利益分享推定标准以及夫妻合意标准)的基础上,得出本文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国内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证明责任的分配、家事代理的内容、债务偿还四个方面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理论梳理,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是零散分布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通知中,并未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其次,从财产制度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两个方面对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四个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理论分析。最后,得出利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关启示。第三部分阐述了当前我国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的不足。一是我国未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即未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内容及夫妻应如何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二是未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债务的归属。即欠缺关于分居状态下的夫妻双方的债务认定制度。其次,在司法实践层面,忽略对分居夫妻债务的判定规则;三是未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四是未平衡分配举证责任,主要围绕举证责任主体即债权人、具名举债人和未举债配偶方三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举证困境。第四部分提出了促进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一是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包括主体、原则、范围以及效力四方面的内容;二是明确分居夫妻债务认定规则,通过考虑意定优先,债权人的知情权以及法定义务三类因素,合理认定分居夫妻的债务类别;三是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有利于缓解债务纠纷的发生机率;四是平衡分配举证责任,分别从债权人、债务人和非举债配偶三类民事主体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