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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为了充分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世界各国明确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了保险人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同时伴随着保险业不断的深入发展,再保险业也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再保险业对于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长久发展以及分散保险风险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相伴着再保险业实践和司法实务中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其中表现最明显就是再保险人是否应当享有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责任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如果不能主张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能主张,那又该如何主张?由于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莫衷一是,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诸如上述问题,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本文笔者试图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理论探究以及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现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希望通过对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再保险实践和有关再保险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本文根据上述行文思路,将整篇文章从三个章节来展开论述。第一章阐释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概述,回顾了再保险的涵义及其发展现状,分析了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提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这一概念,紧接着从保险法视野下的代位求偿权入手进行理论分析。第二章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理论探究角度,分析了当前关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各种学说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再保险人应该享有代位求偿权,进而从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认定、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再保险中的共命运原则、债权的法定转移、民商法上的公平原则等六个方面探讨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实现路径角度,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对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突破以及权利行使困境的突破等三个方面探讨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障碍突破,从再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求偿获得、再保险人须通过委托原保险人求偿获得角度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金额的获得方式予以分析,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现实运用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探讨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方式,从原保险人怠于履行代位求偿权、原保险人单方面放弃实现代位求偿权、原保险人单方与责任第三人或者原被保险人和解以及原保险人破产等四个方面探讨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保护。结语在总结概括整篇文章的基础上提出主要从完善《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六十五条明确再保险合同为责任性质的保险合同,完善《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同样适用于再保险人等两方面着手来完善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