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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区域合作理念非常流行,各地纷纷提出或实施区域发展与合作举措。处于中部内陆地区的长(沙)株(洲)(湘)潭城市群开展区域合作的历史由来已久。自2007年经国务院批复成为首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长株潭抓住这一良好契机,以建设“两型社会”为目标,在区域合作治理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两型社会”区域合作治理的基本法理。区域合作治理,是指区域内各方主体基于共同面临的公共事务和经济发展难题,依据一定的形式,将资源在地区之间重新分配组合,以便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活动。“两型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城市圈、城市群内的各地方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经济特征千差万别,不仅要求区域内各地方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而且必须广泛开展区域合作治理。“两型社会”区域合作治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有诺必守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选择“软法”和“硬法”兼施的混合治理模式。第二部分,应用“两型社会”区域合作治理的理论和原则来考察长株潭区域合作治理的实践情况。长株潭区域合作治理的实践,是在区域合作治理理论框架下,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区域内各方主体就共同关心的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问题和公共事务通过一定的机制和法治保障进行协商、合作。长株潭区域合作治理的显著特点是以区域行政规划为顶层设计,广泛采取区域行政协议、区域行政协调、区域行政指导等多种治理机制,以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第三部分,长株潭区域合作治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区域合作治理的理念贯穿不力,加上法律规制的缺失,以及协调组织与合作机制的不完善,致使长株潭在进行“两型社会”建设中开展区域合作治理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使预期的效果打了一定的折扣。第四部分,在总结长株潭区域合作治理在区域行政规划制度体系、区域合作法律制度以及相应治理机制等方面的不足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加强软法实施的保障机制,构建和完善区域合作法律治理体系,完善区域行政规划体系,发挥上级政府的协调作用,强化区域组织规范性和权威性,建立和完善区域合作治理配套机制,使长株潭区域合作治理的效果达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