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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货币作为独立的价值形态,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以后,经济运行便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实体经济系统和货币金融系统,两者相互依存,密切联系。功能健全的金融体系,必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受抑制的金融体系,不但抑制自身的发展,而且会严重抑制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体系功能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规范金融活动的整套制度是否合理。 一 本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建立了日臻完善的中央集权经济模式。农村金融制度自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后,在广大农村逐渐确立起来。 从产权基础看,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基本上是国家金融与合作金融二元结构。为了适应集权经济的需要,合作金融发展到今天,已经基本丧失了合作性质,金融经营权被集中到国家银行的控制中,蜕变为“准国家金融”。而国家金融事实上是政府行政控制的金融,统收统支、统存统贷。在政府行政力量控制金融活动的同时,行政力量所推动的财政机制得到强化和膨胀,形成了大财政、小银行的格局。所以真正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未形成,功能有限,活力不足。控制变为抑制。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再度恢复,伴随着政府部门“放权让利”的改革措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金融总集权的框架下,自主经营的权力逐渐扩大。但这种自主权是在经营者只有经营权而无产权的前提下行使的,因而在产权关系缺乏真实唯一主体的条件下,经营的结果也缺乏最终唯一的责任者,从而所谓国家金融资源和集体金融资源便成为获得金融垄断权和获得垄断信贷配给地位的贷款者以及官员、私营企业等“寻租”(Seeking rent)的重要源泉。经营后果对经营者缺乏硬约束机制,经营者的“个人理性”与银行信用社的“法人理性”很难统一,出现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调动了行社经营者的积极性,但并没有解决经营行为硬约束问题。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微观主体行为缺乏硬约束机制,中央银行在进行信贷调控时,也就失去了反应灵敏的调控对象。因此,在现行金融制度下,试图采用西方国家的间接调控手段时,往往出现失控或不灵的局面。只得再动用原有的直接信贷计划调控手段,结果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胀——一涨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金融体制改革总在“走走停停”中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