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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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制度源自于美国,是将信托原理运用到股东表决权行使领域的法律制度,是美国法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巨大贡献,其表现形式是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协议中设定的目的而行使表决权,而原股东则保留股份收益的权利。表决权信托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特有的“双重所有权”法律制度,给予了表决权信托完整的解释。虽然大陆法系已经陆续开始引进了信托制度,对于表决权信托的态度也有所不同,但由于在大陆法系中,所有权是一个绝对的、一元的概念,“一物一权”的物权理论与传统信托制度的精神格格不入,因此,在移植信托制度时,大都采取了回避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
   我国在2001年就颁布了《信托法》,在现实中也有了表决权信托运用的成功案例,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与配套措施,致使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规范、有效地实施。面对我国信托制度理论上的障碍以及《信托法》、《公司法》的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进行理论创新,并对股权权能分离的趋势加以利用,才能建立起能够反映表决权信托制度核心价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表决权信托制度,
   本论文中,笔者试图通过权利平衡机制的构建出发进行理论创新,以解释我国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借鉴股东权利的权能分离理论将信托理论中的信托财产扩大到股权。最后,通过阐述表决权信托的意义,提出我国进行表决权信托立法的必要性及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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