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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希伯来文名为“托拉”,本义为“教诲、指导”,是指上帝口里所说的一切,而不单单是指律法条文,律法书中的叙事和律法条文皆是属于律法的范畴,叙事部分同律法部分本是密不可分,因而本文的主要任务便是以叙事为中心,将叙事和律法结合起来,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窥探律法书中的奥秘,并且进一步来考察律法的设置同政治实践之间的关系。
律法是指上帝的神圣训诲,上帝的神圣训诲意在缔造一个稳固的政治团体,我们可以将它称为“律法共同体”。律法书的正典化完成于公元前400年左右,其时,犹太人已经经历了亡国、被掳直至回归的一系列事件,律法书中保留了编纂者们对政治生活的思考,上帝的神圣训诲也正是他们的寄意所在,可以说,“律法共同体”就是他们的理想国。
律法是约的延续和扩大,约是指神与人之间的约定,约伴随着一种理想状态。律法对应着新的祝福和应许,“律法共同体”内部的成员都是上帝的选民,这一点体现了神圣训诲的政治目的论。
另外,《创世记》已经告诉我们,自义人挪亚的后代开始,天下就已经分为列邦列国,各随各的方言、宗族立国;到亚伯拉罕时,天下万族又分为被拣选的和未被拣选的两类,被拣选的民族与上帝立有割礼之约,延续到摩西时代则有律法之约。因而,律法要处理的另一个问题便是将选民和非选民分开,崇拜独一真神耶和华正是起到了这种政治上划分本族与外邦的作用。
最后,律法重整了以色列人内部的政治、经济秩序。摩西带领族人出埃及后,以色列人政治上获得了独立,“律法共同体”才得以形成,这就揭示了政治先于律法,政治原则先于律法条文,这在律法条文的设置和《圣经》的叙事当中都体现了出来。
总的来说,律法至少起到了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把以色列人解释为唯一的至上神的特选子民;二是将以色列人同其它民族区别了开来,形成了“律法共同体”;三是使以色列人内部形成了稳固的秩序。这既是律法的用意所在,也正是亡国之后律法书的编纂们的用意所在,律法书是他们对亡国教训的反省和对政治生活的沉思的结晶,只要政治生活还在继续,律法书就永远古老,永远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