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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发展迅猛,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与此同时,大量政府和社会资金开始流向农村。作为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村官,其权力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在基层村官的权力不断扩大、监管明显缺失的条件下,村官的职务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会议上指出,既要查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又要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老虎”、“苍蝇”都要打。村官的职务行为直接作用于我国农村居民的生产与生活,直接关乎农民收入的提高与生活的改善。从“官”的大小上说,村官可谓“苍蝇”;但从贪腐造成的危害性来看,“苍蝇”之害较之“老虎”之害则显得更为直接、更加明显。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势,客观上要求相关的学术研究加以密切的关注。从理论上加强对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的研究,把握其具体犯罪事实的实质,透析犯罪形成与发展的原因,探究控制与防范对策,实乃当务之急。村官职务犯罪是指由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及村民小组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人民政府通过选举、推选或选聘等方式产生,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管理村级事务,并享受一定补贴待遇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所具有的权力或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严重破坏该职务活动管理规范,应当予以制裁的行为。按照村官产生方式的不同,其主要包括四类人群:由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成员,由村民会议及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推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组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以及由人民政府选聘产生的大学生村官。根据村官职务行为权力来源的不同,村官职务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犯罪行为,此时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或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其二,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事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时的职务犯罪行为,此时其权力来源于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权利让渡。在对上海市近5年60例村官职务犯罪判例进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其他地区村官职务犯罪的数据资料及分析报告,可以总结出我国村官职务犯罪具有“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多发生于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犯罪村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以村‘两委’班子领导人员为主”、“共同犯罪较多,‘窝案’、‘串案’现象明显”、“多发于工程承包与征地拆迁领域”、“涉案数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判处刑罚相对轻缓,缓刑适用较多”等8大特点及规律。运用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以及唯物辩证法的内外因理论分析村官职务犯罪现象可以发现,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于作为外因的“快乐”易于追求和“痛苦”或可避免以及作为内因的村官自身调节能力的缺乏。“快乐”易于追求主要体现为村务管理不民主和财务管理不规范,从而给村官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痛苦”或可避免主要体现为公开机制不完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从而削弱了村官职务犯罪活动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风险;而村官自身调节能力的缺乏则主要源于其对自身、对村官职务以及对社会的认知存在偏差,是促使其实施职务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因。村官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在行使村民委托或政府授予的权力时并不可任性,尤其不可滥用这一权力实施职务犯罪。这就要求我们采取一系列防治对策制约村官的权力,使之对手中的权力不能任性、不敢任性、不愿任性。一般而言,村官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通过规范人事选任制度,强化依法民主治村,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避“三资”管理风险,使村官对于手中的权力不能任性;其二,通过激活党务、村务公开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使村官对于手中的权力不敢任性;其三,通过加强金钱观、价值观教育,廉政法规、从政道德教育,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增强村官拒腐防变的自身调节能力,使其对于手中的权力不愿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