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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农户抽样调查、统计年鉴等数据和资料为依据,运用统计分析和历史地理研究等方法,从我国农村住宅功能、特点的历史演变,农村住宅功能的区域分异和农户家庭结构的历史变迁三个方面研究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居民点的形成、演变及其现状,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方法、整理标准选择体系的影响。研究发现:
(1)从原始社会至今,我国农村住宅的功能经历了一个由“简单的生活功能——生产与生活功能兼具——生产与生活功能区域分化”的过程。在两次功能转变过程中,小农经济和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及专业化分工的深化起了决定性作用。
(2)婚育观、居住观的变迁导致了我国传统大家庭的消亡,也致使现代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核心家庭增多及家庭代际数减少。农户家庭规模小型化对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影响(1996-2002)表现在:促使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小幅缓慢增加;导致我国人均居住用地不断增加;致使户均居民点用地缓慢减少。
(3)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专业化分工的深入、气候、风俗习惯、自然条件等的不同,致使我国不同农村聚落区农村住宅功能的演变阶段各异,功能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分异。我们以生产/生活功能比刻画了这种区域分异,各农村聚落区功能比的降序为:北方牧业聚落区>长江中下游聚落区>东北聚落区>江南丘陵聚落区>西南聚落区>长城沿线聚落区>黄土高原聚落区>华北聚落区>东南沿海聚落区。
(4)我国现有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方法缺乏对农村住宅功能区域分异的考虑,缺乏对于农户家庭规模小型化对潜力测算影响的考虑,致使潜力测算结果明显偏大。以农村住宅功能区域分异规律、农户家庭结构演变规律为基础,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进行了修正。
(5)拟合出了农村宅基地与农村住宅功能之间的定量关系,建立了农村宅基地标准的估算模型,结合调查,可合理的确定各聚落区域的宅基地标准。标准估算结果表明,北方牧业、江南丘陵、长江中下游与西南4个聚落区的宅基地标准明显偏小;东北、长城沿线、黄土高原、华北4个聚落区域宅基地标准需适当从紧;东南沿海聚落区的宅基地标准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