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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除银行贷款和首次公开上市之外的第三种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需求、对外投资合作的加快、国家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的政策导向、正式确立的适度监管原则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了大量国资背景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及中外合作基金的成立,极大地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募资积极性。新一轮国企混改、境内外并购市场的火爆和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活跃以及生物医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投资领域热潮的到来,都为不同层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带来了机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国企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和发展。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因此必须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建成以风险为导向、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全方位监管体制,更好地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企业和经济发展。论文的第一部分在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区别其他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和法律性质,为下文的开展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从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入手,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经济学依据和法学依据,并明确监管的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作为证券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达成证券监管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应该确立其特有的监管理念和原则,即适度监管和分类监管。经济学理论依据主要是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市场外部性以及行为人的有限理性方面进行分析;法学理论依据主要包括私法自治的局限性、道德风险和法律的不完备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监管的立法现状和监管存在的问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快速发展,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缺少对私募股权投资合法地位和性质的法律规定;监管规则不全面,缺少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限制标准,对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不严;监管体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监管缺乏独立性和统一性,政府监管需要从单纯的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为导向的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发展以应对泛资产管理时代的到来。第四部分在监管理论基础上,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应该在平衡融资便利和保护投资安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监管规则和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