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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随着第三产业的兴起、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高新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分享经济平台的普及发展壮大。非标准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灵活用工的形式表现在社会中的各行各业,相比标准劳动关系具有独特的灵活化、弹性化、多样化特征,成为劳动者与用工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双向选择。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概念而来,其本质仍是劳动关系,但由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特征的复杂性,其认定标准与当前我国劳动立法以标准劳动关系为核心的思路不相适应。在非标准劳动关系大规模发展的现实背景下,造成了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的现象。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立法不够完善,呈现出立法层级低、缺乏总体调整规范、所涉主体不明确、内容不全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各地法院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裁审意见不一的问题。随着灵活用工形式的普遍化发展,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关系着广泛劳动者能否被纳入劳动法进行调整,对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至关重要,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整体角度为出发点,首先厘清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在内涵及法律特征方面的区别,分析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及背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三分”“三合”的法律特征为视角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次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和实际案列的裁审情况对当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困境进行分析。以域外经验为视角分别论述国际劳工组织ILO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态度沿革及判断标准、第198号《关于雇佣关系建议书》的具体内容、英美法系“控制说”为代表的美国和英国以及大陆法系“从属说”为代表的德国和日本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判断经验。最后,结合我国当前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现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了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的法理基础,以“刚柔并济”的弹性化和“区别对待”的特殊化为调整原则,提出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提高立法层级、统一规范、扩大主体界定范围和不同类型特殊规范的法律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