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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过修改新刑诉法在立法的层面上确立了一种多层次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颁布施行的一年里,各地多起被平反错案屡见报端,受到各方关注,在这些备受瞩目的案件中,均涉及到因为受到刑讯逼供而由此产生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例如浙江叔侄杀人案、河南李怀亮案,加上之前的北海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的频发,说明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现象泛滥,然而在调查取证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有效地将这些非法证据及时排除,从而流入法庭庭审中成为定案的依据,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破坏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在增加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说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前的审前程序中就负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但是对于审前非法证据排除新刑诉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程序性内容的要求。在本文中,基于希望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前的良好运作,侦查机关能够促进自身的的取证行为,此外,在审前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能够有效在审判阶段将庭审法官和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之间形成屏障,阻隔两者之间的联系,使得法官对案件结果的判决避免产生预断,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的比较分析,解读法律条文的内涵,同时得出对我国实施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的启示。另外,本文在论述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现状时,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引入具体的案例。本文在写作结构上共分为导言和正文两部分,导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的目的与意义。正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考察与司法现状的介绍。认为我国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处于尴尬的处境。第二部分介绍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对比分析,从而解读出对我国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的启示。第三部分介绍了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笔者主要通过对程序正义、审判公正、诉讼效率以及权利限制的法理分析,进而对审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必然性加以论证,最后得出,在审前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积极作用,也是顺应我国宏观司法体制的客观需要。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通过对审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进行讨论,主要是公安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主体、非法证据的审查主体、方式、结果及救济,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告知程序,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结果及救济。本文立足于对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期望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能得到良好的实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