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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曲某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为线索,主要讨论保险人妨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民事后果。全文分为如何认定妨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行为构成以及如何追究保险人民事责任两个问题;其中,后者分别从保险法、合同法两方面展开分析。保险人实施妨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影响投保人对重要事实的判断,二是阻绝投保人告知的途径。无论以哪种形式表现出来,该行为在客观上均造成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凡以不正当手段对投保人判断重要事实或告知方式产生不利影响,使投保人违背其真实意愿加入保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此为抗辩理由的行为,都属于保险人妨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行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因保险人的妨碍行为而导致的,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向投保人给付保险金。此种法律后果,既可基于保险法中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推导,也可从合同法一般规定寻求法律基础。在前者,可以认定投保人对未如实告知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认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在后者,可以认定投保人因保险人的行为手段构成欺诈而享有合同撤销权,或者认定保险人因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在本案中,保险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且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