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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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作为当今最重要的单证之一,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在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单不仅加快了单证交易替代实务交易的步伐,而且速进了国际贸易的的迅猛发展。然而近年来,提单纠纷不断增多。在众多问题中,最重要的是关于提单性质的界定问题。对此,海商法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有学者主张提单是物权性质,相反,有学者主张提单是债权性质,各种观点五花八门,纷繁复杂。这一状况往往让初学者不知就里,即使是对于提单制度的研究者来讲,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厘清头绪。理论上的模糊不清给实践中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巨大困扰,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窘境,这种情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因此,对于提单法律性质的探究显得刻不容缓、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三章,笔者从这三个部分展开对提单性质的讨论,层层递进,逐渐深入。第一章从提单的概述入手,具体阐述了提单的产生与发展、提单的定义、提单的功能这些内容。这一部分是对提单基础内容的简要介绍,为后文提单性质的界定做好了理论铺垫。第二章与第三章是对提单性质的界定,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内容。第二章首先对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点提出质疑,具体包括关于提单物权效力的各种学说、对提单物权凭证观点的思考、从物权变动规则看提单移转与货物所有权变动的关系这些内容。本部分对提单物权效力的代表性学说,即绝对的所有权说、相对的所有权说、占有说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这些学说均存在明显的缺陷。进而从各国物权变动规则的角度探究提单移转与货物所有权变动的关系,确定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结合前两个内容对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点提出反思,最终得出提单不具有物权效力的结论。第三章是对提单的债权性质的论述,具体包括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提单债权效力的确立、提单债权效力的学说这些内容。为了正确理解提单的债权效力,本部分首先厘清了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认为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但又具有自身的独立性。接下来通过论述表明,提单债权效力的确立是提单发展的必然趋势,海商法学界也普遍认同提单债权关系的存在。最后通过对各种有关提单债权效力的学说的评析,如代理说、合同让与说、第三人利益合同说、证券关系说等,在指出各种代表学说不足的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请求权可以运用新债清偿的原理作出更合理的解释。具体体现在,提单签发后形成提单债权,这一新的提单债权与旧的合同债权处于并存状态。尽管新旧债权并存,但提单持有人必须先请求提单债务人履行新的提单债权,只有当新的提单债权发生履行不能时,才能行使履行旧的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果提单债务人履行提单债权,则合同债权消灭;如果提单债务人不履行提单债权,则合同债权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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