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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第一次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章节。该章节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并且还加入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然而,由于这是我国第一次针对日益猖獗的避税行为构建特殊及一般反避税条款,并且尚未对如何具体适用这些蕴涵“实质重于形式”理念的条款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所以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外国已经发展起来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分析,对我国反国际避税措施的具体应用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帮助。本文第一章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说。通过分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在国际避税中的适用对象、产生的根源以及与法律目的解释的关系,说明在反国际避税措施中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可能性、必然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介绍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起源与发展。通过介绍并比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美两国的发展历程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中“实质课税原则”的历史发展,说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普遍适用性。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反国际避税中的适用。通过分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各国国内法的特殊反避税规则和一般反避税规则中的表现,以及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不仅为我国如何运用该原则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也通过提出该原则所面临的困境及出路,剖析我国在将来实际运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第四章具体谈及我国反国际避税活动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及建议。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反国际避税的规定,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中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条款,并结合前文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