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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模式下的特有概念。具体刑法规范中,规定了大量诸如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之类的条文。这些规定由立法者制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影响着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此,学界在概念界定、特征描述、体系定位以及条文解释上均有深入研究,已有不少自成体系的学说观点。但由于学者们就一些基础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使得各自结论不尽相同。加之,我国刑法体系的特殊性,以四要件说为基础作理论展开,对定量因素的诸多解释不能很好地解决理论与实践上的诸多疑问。定量因素的存在是既定事实,其特殊的规定内容以及规范作用,要求理论上对其作出特别解释。具体学术讨论中,需要关注定量因素的概念特性,确定内涵外延,同时还需兼顾对其体系地位的研究、与其他刑法制度的契合以及解释规则的理论架构。 本文通过研究定量因素的概念与理论特征,讨论理论上对定量因素作出特别解释的原因与意义。考察国内对定量因素的既有学说观点,辨析各家学说的优劣利弊。进而,具体研究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在解释定量因素上的适应性与合理性。最后,以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为视角,具体运用前述理论解释相关规范条文。 本文认为,综合运用客观超过要素与量刑规则理论,是合理解释我国刑法规范中定量因素的有效理论途径。一方面,客观超过要素合理地降低了对相关客观要件的主观要求,使之更符合规范本意与实践需要,解释结论较为恰当。并且,客观超过要素与基础刑法理论的兼容性较好,不需要作出重大的理论修正,便能运用相关结论;另一方面,以量刑规则为理论补充,解释相关定量因素的司法解释,形成解释规则体系,保证具体规范解释的结论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