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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股权质押,这种简便易行的融资手段,日渐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一方面,对于出质人,也就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言,股权质押受到我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影响较小,可以绕开复杂繁琐的审批程序,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造成影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开辟了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对于质权人而言,股权具有方便流通和容易变现的特质,市场的接纳程度比较高,使得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在处置质押股权时需要付出的处置成本较低,有助于合理控制风险。正因为如此,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越加频繁,质押比例也越来越高。然而,股权质押行为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表决权与现金流权相分离,弱化激励效应,强化侵占效应,使得控股股东有更强烈的动机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引发第二类代理问题,从而给上市公司的价值带来负面效应。为了验证控股股东高频率高比例股权质押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是出于对上市公司的融资支持,还是出于个人私利的掏空行为,本文以扬子新材公司为案例,从市场效应、财务效应和掏空路径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首先,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表明,扬子新材以公司需求为目标的股权质押行为,会向市场传递出正向的信号,从而刺激股价上升,提升企业价值。其次,从支持的实现路径出发,扬子新材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将股权质押融得资金投入到上市公司之中,解决了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改善了财务状况。最后,从掏空的实现路径出发,扬子新材公司在高比例股权质押行为后,并没有显著的实施真实盈余管理的行为,也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公司运用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等手段实施掏空行为。综合分析,扬子新材控股股东进行高频率高比例股权质押行为的动机,更像是出于对上市公司的支持,而非掏空上市公司。尽管在本文案例中,扬子新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并非掏空,但仍然可以看出这种行为背后所蕴藏的风险和隐患,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完善资本市场机制,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完善股权质押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完善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第四,强化外部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