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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创新的浪潮开始世界性蔓延,资产证券化也应运而生。资产证券化推动了自上个世界6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改革创新的进程。它作为一项新型金融工具,创造了繁多的金融产品,其优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加速资本的流通,给资本市场注入活力;二是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吸引社会闲散资金;三是降低融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2014年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证券化的创新型产品不断出现,使得中国经济在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基础资产范围的突破,也为之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石。这一成就可喜可贺,但我们在拓宽拟证券化的资产范围的同时也要注意把好关,选择适格的基础资产,从源头上杜绝风险的产生。近年来,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中,对于将来债权能否作为基础资产,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也听到了不少争议的声音。从这一研究角度出发,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入手,通过分析三个不同的将来债权证券化案例,介绍它们在基础资产种类的选择、证券化操作上的变通以及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阐明这三个计划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金融行业发展都有巨大意义。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笔者通过收集整理我国近两年内关于将来债权资产证券化案例,并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这能更直观的表明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型和规模。第二部分列举了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中主要包含:未来资产是否能证券化的资格问题,将来债权生效时点的问题,将来债权重复转让的优先权问题以及传统债权让与制度没有设立公示机制的问题。实际上,这几个问题的解决,能够解释为何将来债权成为了有争议的基础资产,为什么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实践领先于法律而存在。第三部分主要用于说明,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缺少将来债权转让的规则,我国理论与实务对此持谨慎保守的态度,立法现状滞后于金融市场的突破与进步。另一方面,从法学原理上讲,将来资产的转让和普通的债权让与并无本质区别,两者遵循同样的理论基础,一些发达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出了一系列将来债权让与的法律法规,而且我国虽在法律上对此问题没有予以明确,但现实生活中已然出现许多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典型案例。第四部分主要是有针对性的对文章第二部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化解途径。例如:明确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以合同成立时作为生效时点,建立将来债权让与的公示制度,以登记先后顺序解决多重让与的问题。总之,资产证券化已发展成常态,我国证券化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将来债权证券化的步伐已经越迈越大,我们必须双管齐下,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把控好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