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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九世纪后半期近代意义上的报刊被引入中国,时至今日已有一百多年。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肩负着宣传、引导、监督等社会作用的新闻媒体越来越成为当下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新闻法》的悬而未立,使得新闻媒体及相关从业者缺乏足够的限制与规范。这种现状导致了新闻媒体这个不容忽视的强大力量不仅是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动力量,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其他的影响。实际上,早在1894年,我国早期维新思想理论家郑观应便曾在《盛世危言》中提到,应针对新闻媒体妥订章程:“禁报馆妄言,以肃观听”。其后,戊戌维新运动中清末新闻法制建设第一次被付诸实践。民国政府和新中国政府也都曾订立或者试图订立过相关的新闻法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均未能延续至今。作者认为,就重要性而言,《新闻法》是设定政府规制新闻自由界限的重要法律,是保护宪法所确定的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新闻法》应当属于基本型的行业调整法,如果是这样,那么标志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备。因此,我以《新闻法》立法的相关问题为选题,以期我国能够拥有一部《新闻法》来全面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对其予以制约。也希望通过自己在这篇论文中提到的一些建议,为我国制定《新闻法》提供一些可能的参考。本文正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系统的回顾了我国近代以来至今的新闻法立法概况,以期从历史上的立法过程及成果中汲取经验,为当下我国的《新闻法》立法工作提供参考;第二部分为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作者将研究的视角转向国外,试图从当今世界两大主流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新闻立法中获取经验,为当下我国的《新闻法》立法工作提供参考;论文的第三部分旨在探讨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作者从法理、现实需求及意义等方面对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进行研究,以试图论证我国当下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第四部分,也即本论文的最后一部分,作者着重就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及构想,试图在参酌我国历史和域外相关新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我国新闻立法的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