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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行政诉讼起因于公务员录用以考试录用的纠纷。随着我国公务招录已普遍采用考试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和行政机关围绕公务员报考资格和录用资格产生的纠纷将逐渐增多,且也更为复杂。诸多学者与司法执业者认为目前的公务员招录行政诉讼存在受案范围窄、法院审查依据不合理等问题。实际上,遑论前述问题,即使在已经判决的寥寥几例原告胜诉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难以使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救济。基于此,本文致力于解决我国公务员招录行政诉讼中的胜诉原告权利保障问题。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综述公务员招录行政诉讼的现状,分析公务员招录行政诉讼存在的胜诉原告权利无法得到完善保障的问题及其表现。 第二部分对我国公务员招录行政诉讼中原告获得胜诉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试图阐释胜诉原告权利不能实现的原因。 第三部分以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阶段的效力为切入点,阐明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公务员招录程序的必要性,并在比较分析公务员招录行政诉讼可能涉及的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等三种判决的适用条件和效力的基础上,提出适合公务员招录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以及对无法就任的胜诉原告给予国家赔偿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