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聚众犯罪包括单纯网络空间的聚众犯罪与网内网外互动的聚众犯罪,单纯网络空间的聚众犯罪在实践中发生的频率并不高,但随着网络与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聚众犯罪只多不少。实践中虽然此种犯罪时有发生,但人们并未对其加以重视,只是遵从传统的做法去认定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忽略了网络这一介质所带来的巨大变化,网络因素对传统共犯理论的冲击,以及此种网络聚众形式犯罪所引发的巨大危害后果如何予以规制,都存在着问题。基于此,论文提出网络聚众犯罪的概念,对参与网络聚众犯罪的主体进行类型化研究,以期解决网络聚众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及相关疑难问题。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约4.5万字。第一部分是对网络聚众犯罪进行界定。本部分通过对聚众犯罪、网络犯罪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与归纳,认为可以根据网络因素对聚众犯罪介入程度的不同,分为单纯网络空间聚众犯罪与网内网外相结合的聚众犯罪。单纯网络空间聚众犯罪突破传统聚众犯罪法定性的特征,在网络中倡议者的倡议下,主要侧重于聚众性的认定,与传统聚众犯罪存在着较大区别,但在聚众这一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网内网外相结合的聚众犯罪依然限于传统聚众犯罪的罪名范畴,网络因素主要异化于网络空间中的发起行为。根据网络聚众犯罪的特征可以看出,无论是主观犯意联络,还是客观行为实施,都产生了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点。第二部分重在对网络聚众犯罪的客观构成进行分析。主要探讨单纯网络空间的聚众犯罪与网内网外结合的聚众犯罪,两种不同类型聚众犯罪的客观表现。网络空间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不是仅局限于有形的物理空间,另一方面特属于网络空间的行为样态,也即“虚拟的聚众”是众人利用网络实现的聚集、聚合行为,时空也需要具备同一性的要求,根据等置性可以将网络中行为人身处不同现实地点,但聚众行为发生在同一网络空间的,等置于现实空间的“同一地点”。网内网外相结合的聚众犯罪的发起行为,也因为不同的网络起因,使得倡议者的发起行为与实施者的实行行为具有不同的行为样态。第三部分重在对网络聚众犯罪的主观构成进行探讨。主观方面主要研究网络聚众犯罪主观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观因素具有二重性,分别讨论倡议者的主观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主观方面具有犯意传递的感染性更强,参与者交流性不充分的特征。另外倡议者与实施者之间意思联络明显弱化,对于单向意思联络所存在的困境,学界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可以突破双向犯意联络理论,通过犯意的同向性推进观点来予以解决。第四部分是分析网络聚众犯罪的刑事责任。单纯网络空间聚众犯罪不再局限于法定的罪名范围,故不能再根据刑法分则对于聚众犯罪的规定来予以认定,转而寻求于我国共犯理论。但最大的疑难问题在于单纯倡议者的刑事责任认定,其行为性质的不明确,角色定位的交叉与模糊,使单纯倡议者难以准确定位为我国共犯理论中的何种参与性质,无法运用双层评价标准予以认定,单纯考虑作用大小来认定主从犯可能面临主从地位不明的困境。参考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将网络空间聚众犯罪的单纯倡议行为认定为单纯共谋行为,区分为支配型共谋、对等型共谋与协作型共谋,只有构成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才能认定其发挥了主要作用,成立主犯。通过合理限定处罚范围为倡议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者,再辅之以共犯双层评价标准来认定其他参与者的刑事责任。网内网外相结合的聚众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予以认定,重心放在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上,通过网内网外因素的综合考量,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适用刑罚,以达到宽严适度,有效预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