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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自其产生便受到人们的亲睐,以其迅猛的发展和强大的优势功能迅速成为当今世界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然而,互联网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给法律学者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法学是人类古老的学问,网络是当代新奇的发明。二者之间的结合产生了一门新学问:网络法学。网络技术给法学以及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前人无法想象的空间,同时也给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提出了此起彼伏的难题”。“人肉搜索”正是诸多网络难题之一,在“人肉搜索”巨大社会影响力之下产生了对之规制与否的讨论。 言论自由是各国宪法所承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具有言论表达、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涵,意味着人们享有采取各种方式公开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涵盖人们关乎自身、关乎他人、关乎社会及国家的各种主张、要求与愿望。言论自由作为人类一项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是人类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其价值可以表述为自由、平等、理性和民主等。互联网的无限开放性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充分行使言论自由的良好平台,也使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具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新特性一方面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言论自由在揭露社会丑恶、惩恶扬善、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和进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另一方面也给言论自由权的无限扩张和滥用、甚至侵害公民其他权利提供了便利。 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从隐私观念的产生到隐私权的确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一项人格权利,自其产生便受到各国重视而发展迅速,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已经将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写入宪法,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国家也都通过名誉权或者一般人格权的名义对之进行了较充分的保护。隐私权内容广泛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互联网的发展使隐私权范围进一步扩充,也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人肉搜索”的滥用更是将隐私权保护推向了风口浪尖,让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二者价值目标各有侧重,但都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尊重,二者不可偏废。然而,价值目标的不同导致二者存在天然的冲突,在互联网时代这种冲突更加明显,由此引发的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因此,对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及其产生原因进行探讨,努力构建二者的冲突协调机制,寻求对二者的平衡保护是具有非常紧迫和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人肉搜索”本质上是公民在网络环境下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从多个人肉搜索的案件中我们也看到了其强大而独特的力量,如正确而适当的行使,无疑会对发挥言论自由的积极作用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然而,一个个现实案例证明,在网络这个特殊的领域内,人肉搜索恰也极易成为滥用言论自由的典型而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网络暴力”。关于人肉搜索规制与否问题的实质是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本文拟从“人肉搜索”出发,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了探讨。 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言论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和隐私权对言论自由的阻碍两个方面。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基本权利之间的相互性、立法缺失导致二者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二者价值取向的不同、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给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提供了条件等。为了构建一个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冲突协调机制,实现二者的平衡保护,首先,我们要确定协调原则,如人格尊严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利益协调原则、一定情况下的隐私权优先原则等。其次,要践行具体的协调对策,包括:由宪法确认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推进隐私权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完善网络法规,如科学推行网络实名制,明确“人肉搜索”的法律地位并适当规制“人肉搜索”行为、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适当限制,严格网络言论侵权责任等措施限制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对于特殊主体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主要包括多公职人员和明星等其他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