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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件在全国各大基层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比例,危险驾驶案件由于其证据相对简单,一般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该类犯罪没有涉及刑事被害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多种原因,成为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重点罪名。对于危险驾驶案件,一直以来,国内学者主要关注的重点在于刑法层面,而对于该类案件如何处理的程序性问题,则缺乏相关研究。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到执行等,需要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近年来,速裁程序试点的成功经验陆续在全国各大基层法院开始推广并得到实务界的高度赞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广,让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程序得到大量精简,审限也大大缩短,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快速增长的案件与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之间紧张的冲突困境。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办理仍然出现了问题,亟需从程序法的角度给出解决的方法。如何优化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程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得刑事程序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教育功能,是本文想要深入探讨并尝试给出解决方案的主题。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调研数据分析法等来对危险驾驶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有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文章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概况,为危险驾驶罪在实体法规制和程序性立法沿革方面做了梳理,然后再结合当前的刑事诉讼司法改革来进行分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能够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原因,介绍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能够通过繁简分流实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办理模式等方面存在必要性,以及介绍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了较为成功的前期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大量适用、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等使得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快速办理具有可行性。第二部分,文章以重庆地区基层法院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情况为参考,通过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的程序适用、案件数量、占比比例、辩护率、强制措施适用情况、判处刑罚种类与刑期等方面呈现出来的现象,总结出危险驾驶案件本身具有类型单一、案情相对简单、数量较多、存在地区差异性等多个特点以及办理过程中在程序上呈现出来的大量适用简易和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证据种类相对单一、辩护率较低、存在办理个案差异等特点,为危险驾驶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做了比较详细的考查。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过程中产生的沿用传统办理模式、各机关之间协作程度不高、被追诉人权益保护不到位、庭审虚化等问题,再结合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相关司法实践,对快速办理机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为缺乏制度层面统一的规范细则、司法机关之间未贯彻相互配合的原则、值班律师制度未完善、庭审教育功能被弱化等。找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在快速办理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产生的原因能够对完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体现出有参考性的价值。第四部分,为完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笔者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公正与效益相统一、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等基本原则以及在办案期限、法律文书制作、司法机关协调联动、程序分流和人员配置、程序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教育等多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完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供了检验评价标准,并尝试从探索“专人专案、集中办理”的案件分配模式、简化办案流程、建立我国危险驾驶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等多方面着力,使得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能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