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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在2019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中整体亮相,公布的婚姻家庭编草案在“收养”一章做出了一些改变,但整体上仍然适用单一的完全收养制度。使得我国在不完全收养制度与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建立上存在立法空白。收养制度作为一种弥补原生家庭缺陷的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中都为其留有一席之地。现行的《收养法》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确立了相对完整的未成年人完全收养的制度。但就收养法本身的立法功能上看,如今的未成年人收养制度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不同层次的收养需求。面对如今热议的全球“老龄化”的共性问题,我国单一的收养制度已经难以应对现实发展需要。从建立成年收养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让有社会经验、判断能力,以及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为失独老人提供良好的扶助与照料是更具有现实意义的。加之,我国还有一部分不占少数的需要帮助与关怀的成年孤残人士群体,他们往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仍然在生活中不能完全的照顾自己。长期的自我否定也使得其精神世界难以获得充实,这些人的收养需求也应当被正视与重视。因此,将成年人纳入被收养的范围,不仅可以有效的缓解失独、空巢老人在家庭情感上的缺失,减轻社会养老压力。还可以帮助孤残人士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回归家庭感受家人的温暖,是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纽带。收养关系形成的核心即将原本无血缘关系的两个人拟制为具有血亲关系,这也恰恰是别的制度无法代替其适用的关键。因此,完善我国收养立法建立成年收养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当充分讨论与其近似的制度的异同性,进行分析后,弥补我国收养立法在这一领域上的空白与遗憾。同时区分成年收养制度与未成年人收养制度的规定,借鉴外国在成年收养制度的建立与应用上的有益经验,引入不完全收养模式,创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收养后的跟踪监管制度,而非试用期制度,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基于此,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对此进行论述:第一章旨在从我国现行《收养法》入手,探讨我国正在面临的严峻的社会养老压力与现行的收养制度无法满足成年孤残人士的被收养需求。梳理我国收养制度的立法理念,对成年收养制度的建立的紧迫性进行简要分析。第二章对成年人收养制度进行概述,对成年收养的概念进行深入的梳理,区别该制度与未成年收养制度与成年监护制度的区别,引出成年收养制度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第三章是深入探讨实践中具有被收养需求的空巢、失独老人、孤儿以及具有残疾障碍的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可行性。以及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发展,已经具备建立成年收养制度的条件。同时,正视我国正在面临的社会问题,提出我国应该建立成年收养制度的必要性。第四章通过解读法国、德国、韩国对于成年收养制度的规定,找出与我国收养制度的相同点与差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提出相关建议。第五章从我国现实实践角度出发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年收养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主要从成年人收养的成立、成年人收养的效力、成年人收养的解除以及成年人收养后的监督机制对构建完善的成年人收养制度填补相关内容。第六章通过研究发现成年收养制度的建立,是现有的制度都无法替代的可行性制度,是具有历史基础与现实发展意义的。提出我国建立成年收养制度的构想,以期可以适应、解决当下社会各层次的不同的收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