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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均衡价值观为指导,从规范警察街头盘查权运行的角度,对街头盘查中的公民权利保护这项议题予以探讨。在我国现有法制框架内,盘查行为的定性与盘查制度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因此,本文以盘查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为明线,而盘查制度中的公民权利保护为暗线展开论述。第一章绪论,就本文的研究动机、研究范围、取材限制及文章架构进行了简略陈述,使读者能够快速把握本文主旨、了解本文论述思路及重点。之后,本文分三章,依次讨论了判断盘查行为法律性质的必要性、现实性、操作性。第二章警察街头盘查行为与公民权利保护,论述了判断警察街头盘查行为法律性质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对一项干涉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监督,有两大方向:一是对行为本身的控制;二是对行为之后果予以适当的法律评价。前者,又包括事先和事后两种审查机制。而街头警察的盘查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和即时性,因此,事先审查机制无适用之可能。只能依于事后审查机制以及对行为之后果做出适当的法律评价,这两种控制管道。实际上,上述两种权力控制管道于权利被侵害的公民而言,其恰为权利救济之途径。在我国法制框架内,事后审查机制的设计及对行为后果法律评价的标准,均与警察盘查行为之法律性质紧密相关。因此,公民权利之保护与盘查行为的性质断定有着紧密的关联性。美国盘查制度中公民权利保护方式的考察,则展现了一种与我国迥异的盘查法治图景。其中,合理怀疑标准和对警察盘查行为的事后审查及相关法律评价机制,对我国盘查法治化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我国警察盘查权运行的实证考察,对我国实践中的警察盘查权运行状况进行了阐释。在我国,对警察盘查权予以规制的相关规范尚未体系化,相关法律原则、实施盘查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性限制条件等尚处雏形。而实践中盘查权的运用,早已突破行政执法领域,作为一项有效的到案措施或手段而延伸至刑事追诉领域。我国警察盘查权运行呈现出“(盘查行为)启动易、(公民权利)救济难”的态势。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需要为盘查行为的启动设定“门槛性限制”——合理怀疑。另一方面应强调对事后审查机制的设计以及对行为后果法律评价的标准的构建。第四章合理怀疑标准的构建。事后审查机制的设计以及对行为后果法律评价的标准的构建,与盘查行为的性质界定密切相关。作为警察街头盘查行为性质判断方法的“时序法”,在有效控制警察侦查权和符合自然事件发生逻辑方面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未涵盖时间、地点以及犯罪构成等盘查行为性质的影响因素。因此,其不足以作为精确判断盘查行为性质的方法,本文对其予以检讨。警察所实施的盘查行为从启动到完成是一个过程,其间行为的性质具有不确定性、流转性,因此不能笼统地将一项盘查行为的性质界定为行政行为或刑事诉讼行为。由于盘查行为的启动及性质的转变,都是基于行为者内心怀疑内容及程度的变化,因此,本文主张将“警察内心怀疑的内容和程度”作为盘查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警察内心怀疑的内容和程度,并非单纯指警察内心主观的感知和判断内容,而是指其通过向“理性第三人”所为的证明,从而在此理性人心中形成的对整个盘查所涉事实的认知。合理怀疑作为一种对警察内心怀疑内容和程度的判断标准,涉及三个方面问题:判断内容——合理怀疑的事实基础、判断方法——合理怀疑的证明、判断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