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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对于企业其是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对于国家其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正因如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论是在国内层面还是在国际层面都受到高度重视。国际经济贸易不断发展,发达国家为了利用本国的商业秘密在发展中国家获利,开始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形式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建立。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资金及技术的支持而迎合发达国家,开始纷纷确立本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深入,使得各国为了分享其带来的利益而开始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商业秘密因其巨大的包容性也被纳入了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建立中,TRIPs协议中对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WIPO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中对秘密信息的规定,都表明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时至今日,科技创新与全球化使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受到挑战,各国纷纷开始立法予以应对。而在国际层面,发达国家开始通过复边协议来推行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新标准,发展中国家如何在这样的背景下谋求建立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的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新标准,是摆在发展中国家面前的难题,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又应以怎样的姿态应对这一问题。本文通过使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文本分析的方法来对前述问题进行回答。本文先从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学理论基础等商业秘密的基本原理问题的梳理开始,之后引出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根本原因,即对发明创造的激励、维护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后又指出了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通过考察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标准形成的历史进程,对现行的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标准即TRIPs协议进行了解读,分析其所建立的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标准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维度下会产生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知识产权与发达国家维护本国知识产权竞争优势上的利益失衡。科技发展的一日千里、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推进,现行的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标准已无法应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诉求、互联网和云环境的挑战、经济间谍的冲击,在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理念—利益均衡理念的支撑下,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新标准的构建已经出现契机。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当紧紧抓住机遇,一方面在TRIPs协议的框架内,发展中国家应利用现存规则的灵活性,在国内立法中将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资源尽可能地纳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框架内,比如说某些具有商业价值且处于秘密状态下的传统知识,来谋求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的均衡;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立足于共同的利益,积极应对发达国家转换“战场”的策略,主动参与并推进符合利益均衡精神的新的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标准的构建,并在与发达国家的博弈中严守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避免被发达国家分化。而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应根据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以及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析来定位自身在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新标准的构建中的角色。在国内层面,先要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完善本国的商业秘密立法;在国际层面,则要利用现行的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标准保护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同时也要以利益均衡精神为支撑积极推进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标准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