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的法文化考察 ——以婚内出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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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离婚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与之相随的是数量极为庞大的离婚纠纷,需要以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来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对离婚自由予以必要的调控。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条款,即《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受到诸多诘难,但因其独特功能的存在,理应也正在走向完善。其中的有力例证就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091条通过引入“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保留并修正了2001年《婚姻法》第46条的离婚损害赔偿规定。此后,如果配偶一方以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在内的法定的重大过错行为或与之过错程度相当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不法侵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配偶可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配偶对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价值观念三个维度对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进行法文化考察,我们能够有力地证成在离婚损害赔偿规范中引入兜底条款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法律规范维度,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仅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也蕴含着相应的法律资源。在司法实践维度,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典型过错情形的出轨行为为例,兜底条款的引入使得矛盾的司法裁判路径趋于统一,回应了处理现实中极为多发的出轨行为的要求。通过论证法律对出轨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证成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在价值观念维度,无论是中华传统价值观念中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追求及对伦理道德的重视,还是社会变迁背景下个人本位的婚姻价值观带来的重大过错行为的多发与个人权利意识的强化,都要求我们的法律对如出轨行为这样有害婚姻家庭和谐、有违伦理道德、实践中又极为多发,影响到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过错行为进行规制。更深入地来看,离婚损害赔偿规范的修改符合法律发展的良好样态,能够提炼出一套法律发展的模式。社会环境的变化首先引起民众价值观念的变化,进而影响涵盖司法实践及法律规范在内的法律制度,最终法律制度又会对社会产生影响。离婚损害赔偿规范引入兜底条款,是法文化塑造法律规范的一个实例。然而,正如同法律发展的理论所揭示的,法律规范的变化并非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它很可能导致新的问题。在《民法典》第1091条制定后,我们还应关注其实际运行效果,直面新规范适用过程中显现出的理论及实务问题。为此,我们需要类型化地界定好兜底条款中的“其他重大过错”,对严重有违家内伦理道德,致使夫妻不能共同生活的种种过错行为予以规制,助力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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