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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普通程序而言,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它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设立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随后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使其框架更明确、清晰,并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无疑对缓解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同时要求对于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尤其是简易程序范围扩大的情况下,公诉人是否有必要全部出庭是值得商榷的。公诉人的出庭支持公诉表面上体现了控、辩、审三方的平衡,形式上也做到了对刑事诉讼活动过程的监督,从这些方面来讲,公诉人应当要出庭。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论案情,一律要求百分之百出庭,则不能体现出刑事简易程序追求效率的优点。对于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公诉人不出庭既节省了人民检察院的人力、物力,同时也减少了庭审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同时为人民法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符合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原则上应出席法庭,但并不应当全部出席法庭。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特殊规定的案件外,只要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三个条件的,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将简易程序案件分成两部分: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简易案件,原则上公诉人应当出庭;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简易案件,除几类特殊案件外,原则上公诉人不出庭。同时,对于公诉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严格审查慎重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内部建立联动机制、派员旁听、量刑建议等方式加强对不出庭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