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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保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既是实现我国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离开原本生活的家庭而入住养老机构,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需要更多的呵护与照顾。所以,依法保障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保障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既是系统规范养老机构服务的切入点,也是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需要。近年来,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程,更为重要的是侵害了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在人口老龄化社会的今天,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权益频遭侵害,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我国面临着“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的双重压力;涉及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不健全、不完善;执法机关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养老机构与入住的老年人之间签订的“养老机构入住协议(合同)”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养老机构人员配置不合理、医护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硬件设施不完善等。针对目前养老机构本身以及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途径提出完善措施。宏观路径主要是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出发,分别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首先,立法层面要加快立法进程,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填补规制养老机构运作的立法空白。其次,执法层面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创新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模式。最后,守法层面要通过成立养老机构的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内部自律。微观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完善养老机构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其次,建立和完善养老机构准入制度。再次,注重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精神养老”。最后,发展养老机构“养医结合”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