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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变得十分普遍,由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是股东如何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在第七十二条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和程序。但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对“同等条件”尚无完善的规定,对其认定问题更是存在较多漏洞,导致了实践中对其存在大量争议,实务中缺少可操作性。因此,目前亟待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有关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同等条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阐述:首先,本文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具体案情为蓝本,作为论文的主要分析依据,对其进行案件回顾,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从而引出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相关问题。其次,通过对文章研究样本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阐述“同等条件”中具体包括的条件内容,提出将其分为一般条件内容和特殊考量因素两部分区别对待,然后分别对一般条件内容和特殊考量因素进行分类阐述,得出每种条件所具体包含的内容。其中,在一般条件内容中,结合样本案例的内容进行一般情况分析;在特殊考量因素中,通过样本案例中的特殊点对特殊考量因素进行分析,尝试提出一种以“是否可折算成相应价格”的方法将其分为两大类,并论述其是否可以作为“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再次,依据第二部分中阐述的“同等条件”的内容,对其进行认定上的研究,即在确定条件内容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达到了“同等条件”中的“同等”。此部分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一般考量标准;第二,对部分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考量标准;第三,执行程序中的考量标准。最后,根据上述三部分分析的内容,提出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制度的建议。分别从明确“同等条件”中的条件内容、统一“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平衡三方利益、限制认定“同等条件”的自由裁量权四个角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