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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城市化浪潮席卷大半个中国,房地产事业蓬勃发展,建筑行业日益兴盛,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滋生了很多问题,其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问题尤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现实窘境,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纠纷无法可适用的局面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该条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及内涵、行使的条件等,导致该规定在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争议较大的问题给予了解释,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仍未解决。与建设工程价款清偿问题有关的权利冲突,一直是司法审判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尤其是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购房者权利的冲突。关于该权利的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理解不一,各种声音都有,大致有三种学说,法定抵押权说、留置权说和法定优先权说。本文在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以及立法宗旨,在肯定该权利存在的价值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学术界三种典型的观点,认为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定为不动产特别优先权较为妥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牵涉到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普通劳动者以及其他合法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切身利益的重要权利,平衡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登记公示程序,以便解决该权利与相关权利的效力次序问题,使各方权利都得到保障。本文写作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即本文的引言,首先提出了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背景及目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现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内容。从人为关怀、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角度论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肯定该条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目的基础上指出了该条款所存在的缺陷。最后在分析理论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属性的相关学说的基础上,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为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第三部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面的问题,分别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主体、条件、方式和期限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研究,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及实现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修正这些不足的相关建议。第四部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存在的不足,将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划入发包人账户的带资款或垫资款,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第五部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产生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抵押权、购房者的债权等相关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后的解决方式,分析了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应将登记公示制度作为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冲突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