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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的源泉之一,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现代民主宪政要求。回顾英国、美国的历史经验:“国民的同意”和“无代议士则不纳税”,可清晰地看到它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的作用。法无明文规定不纳税,它包括税收法律、法规须经议会批准,政府征税权力由宪法授予,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程序法定等内容。税收法定主义是确定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义务的根本要求,其实质在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制定有关法律为依据。其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以及社会、经济活动顺利开展,把将公民财富无偿转归国家所有这一重要事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界定,使之规范化并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当前,税收法定主义已成为学术界所公认的税法原则,其基本精神在各国立法上亦多有体现。然而,在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背景下,税收法定主义的理念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上和税收执法实践中严重缺乏,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税收法制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比如,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法效力等级低、税收授权立法大量存在、税收执法不到位、税务司法作用不大、税收环境不完善的问题依旧比较突出,政府干预税务行政执法屡见不鲜,暴力抗法问题时又发生,偷税漏税问题普遍存在,形势不容乐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举措,而以税收为杠杆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是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之一。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民主法制制度,推进依法治税进程,进而构建和谐社会,是个十分迫切的问题。为了税制乃至整个法制的完善,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有必要对税收法定主义作进一步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税收法定主义的产生和历史沿革,并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涵做出了界定,指出了其所蕴含的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合法性、程序法定、税权分配法定等原则,是整篇文章的理论基点。第二部分从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进行了考察,揭示了其所具备的民主、法治和效率等价值;并探讨了税收法定主义在制约政府征税权的行使、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促使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及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等方面的机能。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的实践中所存在的缺失问题,包括立法中的立法级次低,立法结构不合理,立法权限缺乏严格界限,授权立法泛滥等;税收执法中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易受各种利益左右,执法程序违法等;并进一步从“重权力、轻权利”的历史文化背景、“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和税收制度博弈机制的缺乏等方面深掘了造成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缺失的种种原因。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税收法定主义存在的缺失问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确保我国税收法定主义实现的思路和途径。包括: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制定税收基本法;建立合理的税收立法结构;规范授权立法;建立、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制定税收程序法;加强纳税人税收守法意识之培养等方面。本文通过分析论证,期待最终能对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我国税收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