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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呈井喷式增长,涉案金额之大、人数之多可谓空前。理顺民间借贷纠纷中交错的法律关系,对正确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公正、推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审判实践中,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交错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其中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又多称之为“担保型买卖合同”,最为疑难,歧见叠出。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亦未明确其性质及效力,导致司法审判无统一标尺,甚至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担保型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引致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故理清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不仅有利于廓清理论迷雾,还可以统一裁判标准,实现案件公正审判。《民间借贷规定》通过专条(第24条)对担保型买卖合同进行规范,表面上看似解决了该类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及其司法应对策略。但司法裁判实践中仍存在如下问题亟待解决:第一,对标的物进行买卖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如何界定?是以物抵债合同还是附解除条件买卖合同抑或是让与担保?效力状况如何认定?如果有效,自当有权诉请法院认定、裁判后强制执行;如无效,如何界定其无效标准?债务人无力履行借贷合同主给付义务时,为什么又可以执行无效买卖合同之标的?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中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比较学界争端,力求对担保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还原,对担保型买卖合同在本质上是构成物的担保还是债权担保等问题进行探究,主张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为让与担保,其既不违反物权法定及公示原则,也与流质禁止规范不相冲突。在还原、比较基础上,笔者再结合自己作为民事案件一线法官的审判经历,分析在处理担保型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可回避的实务难点问题并提出建议,希望对现行司法解释内部逻辑漏洞的填补有所助益,亦能为当今审判实务提供有益参考。本文结构与相互之间逻辑关系如下: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藉此明确文章写作目的与论证重点。通过案情介绍引出各级法院对同一案件审判的不同意见,进而归纳出争议焦点,引出问题:在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交错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效力如何?对此类问题现行立法如何规定或认定?法官在适用中将产生何种问题?第二部分,在明确担保型买卖合同概念的基础上,通过论证担保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担保型买卖合同是一种物的担保;担保型买卖合同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保障性,主张担保型买卖合同并非真正的买卖合同。反驳、矫正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关于担保型买卖合同之错误认知与理论偏失,主张担保型买卖合同既非以物抵债合同,亦非附解除条件买卖合同,进一步论证其为典型的让与担保合同。第三部分,证成担保型买卖合同作为让与担保,既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与公示公信原则,亦不违反流质禁止规范,强化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四部分,结合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经验,对《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适用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