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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门话题。 笔者在分析、研究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种种弊端,考察国内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根本症结是当事人之间自由达成合意的程序保障不足,因此,围绕真正意义上合意的形成来完善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应当是改革的方向。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应以为当事人合意的自由达成提供程序保障为核心。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法院调解制度的概述。首先,本文介绍了法院调解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接着回顾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由此可以看出,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突显了探究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根本症结以及对其进行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根本症结及改革的必要性。通过对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弊端的一一评析,以及对国内外相关制度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我们对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围绕真正意义上合意的形成来完善我们的制度,应当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为了纯化合意,牺牲调解的部分灵活性而使其走向程序化、制度化是必然的选择。改革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不仅是根除这一制度自身弊端,完善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的需要,同时,也是推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审判模式从“调解型”向“判决型”转变的必由之路。第三章,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重塑。首先,通过对有代表性的三种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方案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正确定位应是:在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下,实行调审分离,将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使调解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其独立的地位,与审判程序并列为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强化审前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设立庭前调解制度,重组法院调解组织机构,使调解者与审判者从原来的并轨制向分轨制转变,并辅之以诉讼上和解制度。其次,立足于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笔者提出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构想。本文所提出的改革构想,不再囿于原有调解制度的框架,<WP=4>而是建立在对现有调解制度进行一些包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的具有前瞻性的改进,从而解决传统法院调解制度的内在矛盾,拓展民事诉讼实现正义的途径,使当事人能够获得诉讼之外的另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