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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包括引言、五个主文部分、结语,共2.7万字符。引言。中国海洋局重组和我国海洋执法体制尚未理顺,我国海洋执法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国内相关研究尚属起始,而我国面临的海权斗争尤为激烈。国家海洋行政执法是管控海洋的经常化手段,最具“抓手作用”。一、国家海洋维权执法概论。海洋行政执法权是海洋行政执法的权能或权限,而后者是前者的运用或施行,两者是内涵和外延的统一体。国家海洋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一般以执法工具如政府舰机为标识。海洋行政执法的主体对象,是船舶和飞机尤其是外国船舶和飞机包括其上的人和事但有例外。外国政府舰机在不同海域享有不同程度的主权豁免。二、国家海洋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UNCLOS所确定的国家在不同海域所享有的海洋权益,而国家通过相关立法确立和保护其相关权益。国家在领水的主权及其例外,在毗连区的特定事项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其他权利,在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特定管辖权,在公海的例外管辖权。国家的海洋权益界定了其立法权限。三、国家海洋行政执法权施行的方式。主要海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治安,环境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接近、登临、紧追和使用武力,行政处罚,提起司法程序等。这些方式具有特定的程序合规性要求,在不同海域适用于不同的事项,与国家海洋权益具有内在本质的联系,否则就是无权执法或越权执法。四、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制度及其完善。系统梳理我国确立海洋权益的立法和维权执法制度,研讨其中存在的不足。遴选有代表性的国家在确立本国海洋权益和进行海洋维权执法的规范性和制度性经验,作为完善我国相关不足的经验借鉴,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议。结语。UNCLOS将全球海洋划分为若干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确定了国家在不同海域享有的权益。国家海洋行政执法权的运用和实施,是我国维护海洋权益和保障海洋安全的“抓手”。随着我国对海洋的依赖加深而海权斗争日趋激烈,我国需要完善海洋立法,常规性进行海洋维权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