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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清代两百多年的历史,民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长期、普遍存在的。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原有社会性质的急剧转变,中国社会已有的旧矛盾不断加深,新矛盾又不断出现,民变逐渐成为晚清时期困扰清政府的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晚清时期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由于当地特殊的民族、宗教、行政建制、生产方式、自然环境等因素,导致了当地民变行为在与内地民变总体相似的情况下又呈现出许多该地区独有的特点。本文运用历史学、历史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对晚清时期1891年至1911年二十年之间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民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本文从晚清内蒙古东部地区民变的具体形态、详细过程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叙述,进而分析并揭示晚清内蒙古东部地区民变的深层原因,即:当地民众与外国传教士以及不法教民的矛盾、当地民众与蒙古王公贵族的矛盾、晚清时期内蒙古东部地区严重的自然灾害、晚清时期当地社会人口压力的空前加剧,并分析了晚清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民变在参加主体、领导阶层、斗争形势等方面与同时期内地民变之间的异同。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分析民变问题研究的意义、概述当今学术界对于民变问题的研究现状、探讨学术界对“民变”的界定;第二章,以“在理教”事件、花里亚荪领导的民变、陶克陶胡武装抗垦运动、绰克达赉武装抗垦运动等事件为例,详细叙述晚清内蒙古东部地区民变的不同形态;第三章,分析诱发晚清内蒙古东部地区民变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第四章,比较晚清内蒙古东部地区民变与同时期内地民变之间的异同。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在当时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下,从宏观上进行分析,内蒙古东部地区民变的发生有其必然性;而从微观上进行分析,内蒙古东部地区发生的每一次民变又各有其偶然性。晚清内蒙古东部地区民变的最终爆发,是当时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