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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化、复杂化,随之而来的不仅有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还有在竞争中失利而被“优胜劣汰”的市场淘汰的企业。按照传统的企业法惯例,这些竞争失利的企业会被破产清算,从而使其资源得以重新分配到有更高效率的社会经济单元中去,保证资源的最优分配。然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实力和社会地位都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市场经济出现了市场主体企业化和企业大型化的趋势,某些大型企业的破产可能对社会经济、社会就业和社会福利产生巨大的压力,甚至导致关联企业连锁破产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力都造成严重的破坏。鉴于此,近年来对于企业拯救的研究逐渐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之后,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各国都开始了对传统的破产制度的反思,英美两国政府更是积极采取行动,对于那些被称为“太大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直接加以援救,防止它们进入破产程序。 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使得企业破产成为一个日渐复杂的法律难题。破产不再只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问题,而是同时包含了企业雇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受到企业破产影响的第三方,以至社会和政府的复杂的经济问题,其中涉及了多种相互冲突的私人或公共利益,稍有处理不当也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破产法对利益的平衡反映在其制度设计之上。文章认为,虽然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正式《企业破产法》中对于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是我国破产法立法主义从单纯的清算主义向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并行的现代破产法立法主义迈出的一大步,但其中相关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管理人在重整制度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以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濒临破产的企业的运营中可能负上的责任缺少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借鉴西方的立法经验,分析企业破产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讨论在制定企业破产和拯救法时必需考虑到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最终为我国的企业破产和拯救法提出一系列公平的、有效的、科学的、有操作性的实际建议。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六个章节。 第一章,企业破产与企业破产法,主要包括企业破产的成因和企业破产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本章在逻辑上为之后各章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的讨论铺垫了基础。 第二章,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文章认为,利益平很是企业破产法中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实际上就是私法原则在破产法中的具体体现,因此,第二章首先讨论了两个主要的私法原则——平等原则和效率原则——进而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利益平衡机制及其在破产法之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章,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一般来说,各国破产法都会对无担保债权人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企业做出单独追索的权利作出限制,采用集体索偿机制。在这一章中,文章主要尝试用两个理论模型来解释破产程序对各方利益作出的此种平衡:(一)债权人议价模型;(二)真实的同意模型。文章首先指出债权人议价模型的各种逻辑性和道德性缺陷,指出这一理论模型并不能解释破产法所采用的集体索偿机制,进而具体分析了真实的同意的模型,最后指出真实的同意模型与债权人议价模型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它能够弥补债权人议价模型中的不足之处,是一个合理的、有理论依据的破产法立法理论模型。 第四章,破产财产分配中的利益平衡。本章主要介绍了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常见的一个原则——平等待遇原则,并深入分析了它在破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文章指出,平等待遇原则在破产法中的地位并没有表面看来那么重要,真正的“平等”应该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但平等待遇原则作用只在于保证最基本的形式平等,却不能带来实质上的平等。最后,文章提出,企业破产与拯救法中的财产分配应当首先从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之间自由订立的合同出发,根据债权人法定权利的种类来决定他们获得赔偿的先后次序,只有在没有其他更适当的分配方式时才应当采用平等待遇原则这一收尾性的原则。 第五章,破产拯救中的利益平衡。本章主要围绕企业重整制度展开讨论。首先,文章介绍了破产拯救制度的发展,并介绍了企业重整制度作为破产拯救的主要形式的价值和意义,进而讨论了罗尔斯的以权利为本的企业拯救理论及其中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从罗尔斯的企业拯救理论出发,文章指出在建立破产拯救制度时找到各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平衡点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在破产拯救中遭受最多利益损失的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的保护,并为破产拯救制度的设计提出了三项建议。 第六章,破产利益平衡的法律适用。本章主要讨论利益平衡原则在破产法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以期在具体的制度建议中贯彻并实施该原则。为此,文章主要提出四个建议:(一)管理人制度;(二)破产专业法院;(三)利害关系人会议;(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