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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假药极大的危害了国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我国立法和司法都越来越注重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防范和打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修改,理论上针对《刑法》第141条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争议就没有间断过,尤其是当“陆勇案”发生以后,更是掀起了社会舆论和刑法理论界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讨论的热潮。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害性,刑法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法益。法益不仅有立法指引作用,更是起着司法指引作用。每一条刑法分则条文设立的目的都在于对可能受到侵害的法益进行绝对的保护,因此,理论上和社会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有关争议的最终聚焦点应是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当代,以罗克辛为代表的德国学者认为,刑法只允许保护“法益”,刑法应当保护确定的预先规定的“利益”。(1)而在今天的中国大陆,对“法益”定义的描述居然与早先的犯罪客体理论没有太大的区别,被阐述为“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2)由此可见,在德国,法益存在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权益,法益受到侵害的标志在于犯罪侵害了个人权益,基于法益理论的核心在于保卫公民的个人权益,犯罪行为若没有侵害到公民的个人权益,法益理论则可以成为出罪的最好根据。而在中国大陆,在当下的司法实务中,法益理论更多地成为了行为入罪的根据。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化,保护人权的理念也在不断影响着刑法的现代化发展,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将会是越来越注重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对于当下高速发展的社会而言,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是最重要的、最应该被保护的,在刑法届,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必然是具有绝对保护价值的法益。基于法益理论的重要性,本文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益进行分析,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益明确为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健康,以解决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本罪所出现的问题。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四部分和结语。引言部分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及问题、研究方法及思路。正文部分包括案情简介、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不当理解引发的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的理论争议及评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应然法益、应然法益的司法适用。通过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的研究,最终将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身体健康确定为本罪应保护的法益。药品监管秩序不能够成为本罪的法益,创立药品监管制度、维护药品监管秩序,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若一个违法行为只是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但却没有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就不能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除此之外,本文还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沿革、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探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益,最终综合各方面,将人的生命安全健康确定为本罪保护的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