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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各种各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进行明确已经成为立法和司法工作急需抓好的工作内容。由于社会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不断的发展变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必然存在着与时俱进的问题,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依然是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感到为难的研究题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我国确立的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其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此项制度在我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首先确立的,2010年7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这种侵权责任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我国理论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尚有不完备之处,这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态等尤为重要。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概括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作用、内容及来源。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因人际交往活动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一定危险,有关责任人需要对这种危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消除该危险,在危险发生后积极采取救助等措施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形式相当广泛,包括告知义务、普示义务、防范义务、保护义务、救助义务等,主要有三个特征:有限的合理注意义务、要求义务人承担积极的作为义务并且这种义务只限于特定的人之间。安全保障义务的作用是提供不作为行为的义务来源,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提出的需要。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可以分为有关硬件设施设备等活动场所、人员配备符合安全要求方面的内容和活动过程方面的内容。其中,活动场所方面的内容是安全保障义务得以履行的前提,活动过程方面的内容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履行要求,两者共同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部内容。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两大来源,其中法律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形式则多种多样,主要有旅客运输合同等。第二章介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各类理论学说,论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较为充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有获利报偿理论、危险责任理论、信赖保护理论、人权保护理论和节约社会总成本理论。这些理论充分论证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依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并促进这种义务的落实发挥了很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第三章详细论述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种类及其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种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在侵权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多,也最为常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做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2、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侵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错。第四章则从实证的角度,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有关问题进行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上证明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过错程度有所差别。同时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一般立法意见和司法实践出发,阐述了一些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