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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我国学术界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比较倾向于审判环节,而对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并不那么关心,加之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身起步较晚,因此对侦查的理论性研究相对于较为成熟的其他诉讼环节就显得相对薄弱。侦查从某种层面上讲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根基,侦查环节法治化的阻塞势必影响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进程,成为刑事诉讼发展的瓶颈。现代的侦查理论体系是由侦查价值论和侦查构造论所构成的,因此,对侦查构造的理论研究,不仅对完善整个侦查理论体系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是对刑事诉讼理论的拓展与完善,这对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是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来对侦查构造做一个较为系统的探讨。第一部分是侦查构造的一般问题。首先是对侦查构造概念的定义,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理论对学者们先前提出的概念进行总结和分析,进而引出侦查构造的概念,接着立足于侦查目的与侦查构造的关系对侦查构造做一个较为系统的分类,对侦查构造进行再认识。“以人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对国内外侦查构造历史演变的认识,可以从中吸收历史的经验,为现代侦查构造的兴盛少走弯路做指引。第二部分是对侦查构造的基本要素的研究。侦查构造是一个较为系统的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其组成要素做一个较为系统性的分析与研究。首先是对侦查内部构造的基本要素的研究,主要探讨侦查内部构造中的控诉职能主体、辩护职能主体和裁判职能主体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三者间的辩证关系;接着就是从相对宏观的角度对侦查的外部构造进行分析,主要是对侦查与起诉之间和侦查与审判之间的辩证关系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代侦查构造的评析。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侦查构造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大不相符。控辩双方处于一种对立却又非对等的地位,侦查权过分强大且基本不受任何限制,辩方权利过于弱小很难与控方形成实质性的对抗,且当其权利受到侵害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即我国的侦查行为缺少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可诉性。从侦查的外部构造来看,侦查与起诉被人为的分离,使得整个刑事诉讼效率低下,而侦查与审判之间却又没有被很好的阻断,强大的侦查权压抑着弱小的司法权,导致了“侦查决定审判”的异形侦查构造的出现。第四部分是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构造的思考,主要强调在公正的前提下对侦查效率的追求。本部分开头对侦查内部构造中是否需要引入中立的司法第三方进行了探讨,中国的国情与民情决定了在中国的侦查构造中引入中立的司法第三方不具有可行性,同时也无充分的必要性。针对顽疾需下猛药,为克服我国侦查构造的种种弊端,追求公正下的侦查效率,有比要对现行的侦查构造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是迫使侦查权力沉位,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体制;其次分离侦查与审判的界限,确立审判的中心地位;最后是建立以保释为常态,以羁押为例外的保释机制,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当然侦查构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对侦查构造的改革并非几个措施就能将其完善,而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