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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产生的执法队伍臃肿、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扰民严重等问题,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行政综合执法制度。作为一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举施,我国行政综合执法近改革首先在城市管理领域试点、兴起和发展起来。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产生对我国行政执法体制乃至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广泛影响,成为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目前理论界对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研究却显得非常单薄。这一状况使得当前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中产生的社会各界对城管的认可度不高、城管执法的可接受性差、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城管和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协作配合、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新一轮的重复执法等问题难以解释和解决。因此,对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本文从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特点、必要性等方面入手,阐述了其实践中引发的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以公共管理学上近年来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为背景,对其规范化路径进行了探析,主张以行政权力配置和参与机制架构为中心,来应对目前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严重问题。 文章分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概述。针对目前学界对行政综合执法概念理解的不统一现象,首先对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将其与联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概念进行了区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指出其具有综合性、法定性、独立性和动态性几个特点。然后,对实行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考察,指出其在治理城市发展中的问题、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提升各方利益主体的满意度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章,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中引发的问题及其原因。指出近些年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中产生的社会各界对城管的认可度不高、城管执法的可接受性差、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城管和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协作配合、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新一轮的重复执法等问题。接着归纳出权力配置和参与机制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权力配置上,可以分为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在政府层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与其它领域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之间、与一般权限机关之间、自身上下级之间等方面关系有待明确、规范、协调;在社会层面,政府只重视发挥自身力量进行城市的管理,而没有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来协同进行城市管理。其次,在参与机制上,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参与机制,使得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计划等因为没有充分反映民意而有失合理、难以推行。 第三章,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规范化路径探析。该部分以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西方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分析背景,首先对该理论进行概述,分析了“新公共管理”理论背景下的城市管理模式,主张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背景,从行政权力配置和参与机制两方面规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首先,在行政权力配置上,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权。行政机关应重视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并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不断调整其职权配置和执法方式;其次,在参与机制架构上,应当构建相应的参与制度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等行政相对人参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来。 第四章,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行政权力配置。分为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政府层面的权力配置,应当处理好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关职能机关、与其他领域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与一般权限机关以及上下级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社会层面的权力配置,应当采用授权、委托或契约等灵活方式将一些行政事务交由社会主体处理,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力量和智慧来促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完善,该部分对社会主体接受行政委托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五章,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参与机制架构。该部分主张适应未来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任务复杂性和利益多元化的趋势,应当树立“参与型行政”的理念,并构建相应的参与制度,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等行政相对人参与到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来。首先阐述了“参与型行政”的概念、特征、背景、价值等,指出了其对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意义,并针对我国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公众参与存在的参与程序立法不完善、行政机关对公众参与重视程度不够、公众参与意识淡漠等问题,主张应完善参与立法,并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参与主体选择制度、参与范围划定制度、救济制度等具体的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