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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Multinational Bank)是跨越国境,在世界范围内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开展全球性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跨国银行具有经营资源方面的优势、在海外设点的区位优势和实行内部化的优势等三大优势,所以自十八世纪中叶出现以来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目前已成为整个世界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在跨国银行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对其进行监管的问题。1974年5月德国最大的私人银行赫斯塔特银行倒闭,立即波及到其它的银行和地区,引发了同年6月美国排名第20位的福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1991年7月,英格兰银行封闭了设在英国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后,立即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主要的金融中心掀起了金融风暴,使几十万存款人受到损失。此后,因违规交易,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也相继倒闭,使得整个金融界为之震惊,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开始注意到对跨国银行监管的重要性。与对国内银行业的监管相比,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在监管目标,监管手段,监管主体和监管效果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相比对国内银行业的监管,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难度要大的多。跨国银行的形成本身是为了在本国政策的控制范围之外进行无约束的逐利活动,所以跨国银行的业务不断推陈出新,违约风险、货币风险、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潜在风险也随之加大。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跨国银行通过网络将资金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地转移,使得跨国银行的风险也随之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加大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因此,为了维护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保持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致力于不断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同时还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广泛的合作,力求有效地监管跨国银行的活动,减少跨国银行经营活动所带来的风险。随着中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开始大量的进入中国。据统计,截至2001年末,外资银行在中国<WP=3>共有营业机构190家,总资产约440亿美元。外资银行业的涌入无疑给我国本来就薄弱的银行监管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多年来在我国一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职能,并逐步建立了人民银行总、分行两个层次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但在实践中,特别是与金融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许多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英、日等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先进的监管体系,对其国内的跨国银行实施了比较有效的监管。同时,国际上也形成了一些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协定,如《巴塞尔协议》,对各国的银行监管起到越来越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跨国银行监管体系和一些国际上对跨国银行监管原则的分析,结合中国的实际 ,提出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应该不断改进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和一些具体做法,对外资银行进行全面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我国入世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改进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首先我国应当明确当前阶段对外资银行应采取有限国民待遇原则,充分利用“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以及过渡期安排,采取适当措施合理保护金融市场及民族银行业的发展;应遵照《巴塞尔协议》关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的合理分工原则,针对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尽快出台《外资银行法》等相关法规并及时修改已有法规的相应细则,建立一套健全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监管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应从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和营运监管两方面来努力实现对外资银行的全面监管,一方面我们应选择合理的准入形式,确定合理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完善对合格管理人员的规定,加强对申请银行资信和母国监管情况的调查,调整外资银行的地区和国别分布,来实现有效的准入监管;另一方面,我们应该重点完善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流动性管理和贷款集中度管理,实现对外资银行有效的日常营运监管。再次,我国还应借鉴国外经验,大力发展独立公正的社会性监督机构, 建立独立的社会审计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社会性监督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作用,使之成为整个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建立外资银行同业公会,督促外资银行加强自身经营道德和经营行为的自我约束,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体系。最后,我国应切实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对外资银行的联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