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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的拓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商品的种类得到极大的丰富,其结构也日益复杂。在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多卖多挣”的利益驱动下,金融机构为赢得竞争优势,可能会对所提供的金融商品进行误导性宣传和侵犯性劝诱。与此同时,由于专业知识和信息能力的局限性,金融消费者高度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推介劝诱而购买金融商品,使得金融市场上涌现出大量的消费者受损事件。然而,对于此类消费纠纷,法院通常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在有关风险说明文件上签字表达了其真实意志为由判决消费者败诉,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金融消费活动特殊性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不当劝诱行为的主体、客体、表现形式、主观要件等展开研究,并通过对误导性劝诱行为特殊侵权责任和侵犯性劝诱行为撤回权制度的梳理,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可行的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3部分:第一部分——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看不当劝诱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取向。金融消费活动具有不同于传统消费的特殊属性。金融交易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金融消费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销售方式突出的劝诱性特征,将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推至更加不利的境地。因此,应当在金融商品销售阶段秉持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加重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第二部分——金融消费领域中不当劝诱行为的认定。金融机构的不当劝诱行为扭曲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法律应当对此作出规制。但是,法律的过度管制又可能损及金融市场的效率。本部分通过对不当劝诱行为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表现形式、主观要件等进行探讨,力图寻求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市场效率之间实现平衡的思路。此外,根据不当劝诱行为的特点,本部分对不当劝诱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划分,将其分为误导性劝诱行为和侵犯性劝诱行为。第三部分——金融消费领域中不当劝诱行为的处理。对于金融机构的误导性劝诱行为,我国民事责任请求权基础的不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金融消费者请求民事救济的胜诉率极低,宜将其纳入特殊立法的范畴,订明金融机构的误导性劝诱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对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就证明责任的分配予以明确。而对于侵犯性劝诱行为,由于金融机构的这种劝诱方式可能会对金融消费者的意思形成过程施加不当影响,使其在误认或困惑的情形下作出不利的交易决定,因此,理想的方式是赋予金融消费者撤回权,使其在合同缔结之后可以再次进行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