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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背信罪的本质,传统理论上有权限滥用说与背信说两种观点,但这两种学说都存在一定问题。在后续的研究中,学者们又提出了其他学说,但都基于前两种学说,而且都是对前两种学说的修正,其中以背信的滥用权限说与限定的背信说最具代表性,但采取限定的背信说可以更好的理解背信罪的本质。背信罪的基本构造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以图利或加害的目的——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害。我国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特殊的背信犯罪,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上市公司的利益,次要客体是上市公司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界限在于两罪的主体不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成立范围狭窄,应将本罪由结果犯转变为危险犯,将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前置化。另外,本罪的主体规定不够完善,因为本罪是纯正的身份犯,但刑法中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在实践中需要通过实质解释来弥补这一缺陷。本罪还存在未对公司给予平等保护的问题,应将本罪修改为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罪,以改善这一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