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科是主体为了教育或发展的需要,通过自身认知结构与客体结构,包括原结构和次级结构的互动而形成的一种既有利于知识的传授又有利于知识创新的组织体系。这种教育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学科体系的构建是其成熟的重要标志。学科论和教育法学学科基本理论是构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方法论基础。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遵循“理论—实践—理论”的研究范式。按照学科知识形态、组织形态和活动形态的三种存在形态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构造出以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为核心的,组织形态和活动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 第一章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核心概念的界定及方法论阐述。本章首先界定关涉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研究的核心概念,通过界定“学科”、“学科体系”、“教育法学”、“教育法学学科”、“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概念内涵与外延,为教育法学三种形态的学科体系的构建确定概念边界。在此基础上,以学科论和教育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定位、学科性质和学科研究方法来确定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方法论问题。 第二章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研究。本章按照从“实践—理论—理论”的逻辑首先构建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从我国教育法学学科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各阶段的学科发展侧重点,同时结合国外教育法学学科发展的现状,梳理出现实的知识形态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然后结合“教育法现象”和“教育法学科现象”这一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来论述推演出应然的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通过分析三种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之间的关系,继而构建出组织形态和活动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 第三章是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对策。通过分析我国建国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35本教育法学著作和教材以及对相关教育法学科专家的访谈,总结出目前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还不完善,三种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发展极不均衡,组织形态和活动形体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构相对滞后和缺失。在每种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中,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我国的教育法治起步较晚、教育法学研究基础薄弱、教育法学学科急于发展、学科性质归属不一、研究的实用主义倾向、研究方法单一以及教育法学学科组织的依附性导致了问题的产生。我们只有从整体上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机制,在具体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中通过深化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优化组织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和丰富活动形态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来促进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