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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制定要受到本国历史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国际交流程度等方方面面的影响。而一国表演者权制度又直接关系到表演者及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加强对表演者权制度的研究。本文对我国表演者权制度的研究以表演者权产生发展的法哲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当前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制度规定,对我国现行表演者权的法律规定进行逐条逐项分析,从而发现我国的制度规定与国际公约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之间的异同,找出差距与不足。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为促进经济发展、调融社会关系、合理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对我国的表演者权制度提出重构建议。本论文的主体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的法律规定对表演的定义和表演者范围进行了总结归纳,然后简单介绍了表演者权的一般理论,包括表演者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历史演变和性质。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的表演者权制度,包括表演者权利内容、权利的限制与例外以及权利的拓展。很多著作中将《罗马公约》规定的表演者的诸项权利称为表演者的基础权利,将WPPT中授予表演者的三项新的权利称为表演者权利的拓展。本论文则是将我国《著作权法》已经予以规定的权利作为表演者的基础权利,而将相关国际条约或其他国家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中已经做出规定,但尚没有出现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称为对表演者权利的拓展。第三部分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几个主要代表国家的表演者权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论述了由于侧重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以及受其本国其他法律完备程度的不同,各国对表演者权权利种类和数量的制度规定也不同。第四部分对我国的表演者权制度提出重构建议。对于当前争议较大的对表演以及表演者范围的界定,主张通过对表演行为的特征归纳来为表演行为设定界定标准,再结合表演对象从而确定应当受法律保护的表演者。另外,随着表演者群体提出新的利益诉求以及为了保护表演者的人身利益,顺应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需求,特别建议国家为表演者设定一定的发表权,并对表演者当前的表明身份权进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