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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符合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基于量刑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的作用以及理论上的“基本犯”与“变形犯”的犯罪构成的划分,认为量刑因果关系也是构成要件符合的因果关系,应赋予量刑因果关系在体系中的独立地位。然而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特别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区分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区别。对于所谓“条件”与“原因”的区分上,不仅在理论是空洞、模糊的,也不具可操作性。其忽视了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的特性,判断体系的平面化、缺乏价值观念的判断、缺乏相应规则的制约,导致司法实践因果关系判断的任意性。西方因果关系理论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说等对确立我国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具有借鉴意义。相当因果关系其实质是以普遍的社会一般经验来判断行为与结果的相当性,是对条件规则的补充,从客观事实层面上对条件规则的限制,其本质是事实原因的判断。而客观归责论,在相当性判断后从规范的目的出发,从相反的角度对因果关系进行反面的检验,能够将事实因果中的不符合规范目的的原因予以排除,从而保证选择的因果关系具有刑法评价的意义,是从规范选择的角度对事实原因的限制,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笔者主张建立双层次因果判断体系及相关排除规则,结合“合法则条件说”、“客观归责论”的合理之处,建立指导具体案件的相关规则,以期完善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判断体系,避免因果关系认定的任意、武断。论证的基本框架是,在事实问题提出后,首先确定因果关系存在的范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符合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基本犯的犯罪构成与变形犯的犯罪构成证明量刑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符合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量刑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于刑法因果关系之中,并与定罪因果关系一样具有相应的独立意义;其次,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及判断框架进行分析,得出在大陆法系引入“客观归责论”后,存在一个“因果关系”与“客观归属”两个阶段,此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形成了事实因果与法律因果两个阶层的判断体系。从双层次因果关系符合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与法律性,双层次判断体系符合司法判断的规律,符合现存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论证了建立我国因果关系理论体系的可行性。同时,针对理论的合理借鉴,提出相当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和客观归责的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