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审查批捕阶段是逮捕程序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问题,完善审查批捕程序是推动逮捕制度向纵深改革的关键一步。审查批捕程序涉及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三方之间的关系,但在我国的审查批捕程序中,长期以来辩护律师都处于缺位的状态,这不仅与程序正义蔚然成风的现象格格不入,也不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终于对此作出了回应,不仅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而且首次在法典层面规定了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参与制度。随后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以及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为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是程序公开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的应有之义,符合有效辩护的内在要求。但在我国,由于立法刚刚起步,各项规定还稍显粗糙,许多都是仅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配套设施尚未跟进的情况下,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是否参与以及参与情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并最终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有必要对该制度的构建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和分析,以便结合理论,从实践层面提出完善建议,探索适合我国的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参与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参与制度概述。该部分从理论角度出发,首先从程序公开、程序参与及有效辩护三个方面阐述了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的理论依据,接着从司法的公正性、正当性、诉讼效率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四个方面评判了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的理论价值。首先,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增加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透明度,是程序公开原则和程序参与原则的题中之义。其次,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天然盟友,其积极参与审查批捕程序,并依据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有助于改变审查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天然弱势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最后,允许律师参与审查批捕程序,给予控辩双方平等的机会陈述理由并得到公正待遇,使控辩双方能够正当行使追诉权和防御权,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更全面的案件情况和更丰富的证据材料,从而作出更加客观准确的决定,这不仅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保证了审查批捕的案件质量,也切实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价值,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采用实证调研的方式对三个地区不同层级人民检察院适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参与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首先考察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参与制度的总体运行样态。包括律师参与率及影响因素、律师参与的方式、律师参与对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影响和律师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等几方面,并对由此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通过调研发现,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参与制度总体运行效果不佳。虽然律师参与的案件类型广泛,且个案取得较好效果,但或基于当事人本人在审查批捕阶段聘请律师的意识欠缺、经济有限,或基于告知主体的告知迟延以及法律援助效果欠佳,律师总体参与率不高,因而对整个批捕程序影响不大。律师参与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这反映出诸多问题。首先律师参与审查批捕阶段的告知主体有待商榷,虽然实践中多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但侦查监督部门作为告知主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容易产生通知脱节的问题。其次,律师参与方式存在争议。实践中辩护律师主要通过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参与审查批捕程序,这应该是短期内仍然较为普遍的参与方式,对于很多学者呼吁的听证式审查,文章从司法资源的限制、信息资源不对称两方面对其进行剖析,最终认为尽管听证式审查更加符合司法的抗辩性,应当成为未来我国立法完善的方向,但现阶段推行听证式审查面临许多现实的且短期难以克服的障碍,因而,在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环境和现实条件难以短时间内予以完善的情况下,进一步构建现行主流的“阅卷配以听取意见”模式应当成为改革的首选。再次,律师提出的意见五花八门、质量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律师介入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此外,侦查监督部门对于逮捕条件的审查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对律师提出的许多意见充耳不闻、视而不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律师参与制度应有的功效。第三部分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参与制度的对策展望。针对律师参与制度运行效果不佳的现状,首先应对制度本身予以完善,包括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律师帮助;拓展律师信息来源,强化律师辩护权;明确侦查机关的告知方式、对告知程序进行改革,以加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律师三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衔接;完善现行的“阅卷配以听取意见”参与模式,使辩护律师的参与落到实处;严格审查程序,增强逮捕说理,使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不致沦为“一纸空文”,并能为日后的权利救济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其次,为了使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参与制度切实可行,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发挥作用,我们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包括构建程序性制裁制度,加强对律师权利的救济;同时,严格执行裁判说理制度,以增加逮捕决定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上访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