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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回答中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优力度这一学术命题。自2006年中国提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以来,各种面向自主创新的产业支持政策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中国现有鼓励科技创新的研发补贴数据显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逐步成为中国政府激励企业参与科技活动的重要政策工具。数据显示,2008年以后规模以上企业(2008-2010年为大中型企业)的R&D税收激励数量显著高于政府直接资助,前者是后者的两倍左右。R&D税收激励由2009年的401亿元,上涨至2015年的1129亿元,而政府直接资助由2009年的203亿元增加至2015年的516亿元。虽然政府给予企业大量的研发税收支持,然而企业的创新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提升,通过财务造假行为骗取税收减免的例子层出不穷。自2008年以来,共有671家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认定资格1。研发税收支持政策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的症结在于其“一刀切”(One fits all)的实施标准。此外,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空前巨大也是政策有效性难以提升的根本原因。精准性较低的政府政策非但不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反而加剧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困境。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的研发税收支持力度,使得政府税金的配置效率最高?寻找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优支持力度不仅有利于政府了解企业真实研发需求,还可厘清政府与市场对企业创新的作用边界。本文以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优支持力度为研究主题,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理论上多重点研究最优研发补贴,而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优支持力度关注较少,这与中国研发支持政策特征脱节。中国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工具已经逐步由政府直接补贴方式转换至以研发税收支持为典型代表的政府间接补贴方式。以普惠性和精准性较高的研发税收支持政策为研究对象更能体现中国政府的政策取向。仅研究最优研发补贴而忽视中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特征难以准确把握现阶段中国企业研发资金的真实需求;第二,已有研究着重实证检验研发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然“一刀切”的政策实施门槛可能会影响政策实施效果,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可能存在倒“U”型关系,即政府支持可能存在最优支持力度,这是已有文献的研究盲点。虽然研发税收支持政策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但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颇受争议。究其原因在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政策实施便利,政府施行“一刀切”的政策门槛。正是这种“一刀切”标准反而会造成政府公共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甚至会诱导企业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跨过政策门槛获取巨额减免税。事实上,由于中国企业创新水平参差不齐、研发风险呈时变性,“一刀切”的政策实施标准反而会带来政府支出与企业研发资金需求不匹配、政策预期目标与实际偏离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实证测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优支持力度不仅可以帮助政府了解企业真实研发资金需求,还可有效提升政府资金使用效率。鉴于上述研究盲点和政策优化实际需要,本文尝试将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最优力度作为研究主线,以中国两种典型研发税收支持政策(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式优惠政策)作为研究对象,理论研究最优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运用历史税收减免数据实证测算中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优支持力度。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理论方面,研究最优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优支持力度是否存在?其最优的标准又是什么?第二实证视角,考虑到中国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复杂性,若以中国两种典型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为研究对象,那么这两类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过度支持的现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较为系统的经济学分析,本文将科技创新限定于企业研发活动,且以中国两种典型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式优惠政策)作为研究对象。在理论分析中,本文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了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最优支持力度。具体看,在微观方面,考虑到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直接影响企业研发支出决策,本文仅将研发加计扣除变量和企业所得税变量引入微观经典的AJ研发博弈模型中,试图以福利最大化标准寻求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最优支持力度;在宏观方面,本文将研发加计扣除变量和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式优惠变量同时引入一个简单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尝试基于福利最大化准则和经济增长最大化准则寻找最佳的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式优惠力度和研发加计扣除支持力度。在实证方面,基于“减税-激励-非线性激励”的实证思路,在运用固定效应实证检验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式优惠政策减税、激励效应的基础上,本文还运用Hansen提出的门槛模型分别实证检验两种典型研发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研发支出的非线性激励效应,并进一步测算了最优支持力度,且通过替换因变量和门槛变量等方式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经过理论推导和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在三类研发博弈模型中,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激励变量6)与社会福利均呈倒“U”型,这意味着基于福利最大化视角,政府对企业研发活动存在最优的研发加计扣除支持力度。第二,最优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激励变量6)在三类合作程度逐步递增的研发博弈模型中依次递减。对该现象的解释是,企业间的研发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研发资金使用效率,整体社会福利和资金配置效率得到提升,因此政府支持力度较小。第二,在宏观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数值结果表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经济增长率、社会福利U变量均呈倒“U”型,这意味着基于最大化经济增长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最优值。此外,本文还发现研发加计扣除因子6)与经济增长率、社会福利U也均呈倒“U”型,这同时也意味着基于相同标准,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也存在最优支持力度。第三,实证结果表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式优惠政策虽然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税负、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支出,但依旧存在过度支持的现象。实证结果表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最优支持力度为0.0254,即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应当对企业研发支出的0.0254给予减免。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式优惠政策的最优支持力度为0.0002,即该政策的最优减免额度为销售收入的0.0002。